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恩平市建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财保60号 申请人:恩平市建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田头(地块一、二、三)(经营场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平富岗村委会竹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5917500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区1号科研楼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89160Q。 法定代表人:黄业英。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人恩平市建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南城元美分理处,户名: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45737.2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南城元美分理处,户名: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45737.2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48.69元,由申请人恩平市建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平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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