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9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东环二路水斗新围万亨达大厦701B702/B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20234。
法定代表人:孙泽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琪,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成贵,男,193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曦,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成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5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亨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付成贵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事实清楚,裁定驳回起诉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亨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亨泰公司与**、**、付成贵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付成贵承担。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亨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亨泰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成劳人仲案[2020]01714号仲裁裁决确认付俊生前与亨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亨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并向一审法院起诉。虽然亨泰公司在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亨泰公司与**、**、付成贵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及一审庭审过程中都明确表达了请求法院确认“亨泰公司与付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双方亦围绕“亨泰公司与付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亨泰公司实质是就成劳人仲案[2020]01714号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亨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付成贵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且已申请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56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