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曲水县才纳五峰神山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24财保8号
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06466100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洛萨,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水县才纳五峰神山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水县才纳乡采纳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L5040690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藏族,经商,西藏曲水县才纳乡才纳村人,现住西藏曲水县,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南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4排4单元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3PXM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曲水县才纳五峰神山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992,115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992,115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水县才纳五峰神山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资金为1,992,115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宋晓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