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31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八一南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1排4单元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3PXM9R。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普布次仁
审  判  员   德庆卓嘎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玉珠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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