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3570号 起诉人:**,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起诉人**(以下简称姓名)提交的起诉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中信海燕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的起诉材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对原告劳动或人事工作关系同意调入其旗下被告二单位的执行工作任务人员不予依据政策安置原告工作致原告遭受损害应适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立即将原告人事调动给予落实工作调入安置并告知被告一承担责任后,向被告一、二工作人员依法追偿。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0年6月19日**公司以**与***夫妻两地分居事由,向**原所在单位xx农场出具“商调干部函”,提出将**在北京市政法单位的事业编制工作关系调入**公司。**依据国家人事调动的政策,接受**公司的调动。2000年12月28日,经深圳市劳动局向xx农场下发**调动到**公司的通知,通知户籍准迁移深圳市。**履行了调转保单调入手续,但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迟迟不执行安排**工作,**公司及**公司的上级单位中信集团对**不接待也不落实调动工作事宜,久而久之无人管了,社保也停了。**找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向**出具“调动员工通知(补办)”,让**回**公司、中信集团去办理调动手续。**拿着深人社调工补(2019)第003235号调动员工通知,又找**公司、中信集团,并出具了该通知,但**公司至今未为**办理调动手续,对**构成侵权。中信集团作为**公司的上级单位,应当纠正下级单位的过错。中信集团信访办接受了**的申请材料,至今未有回音,也应承担未给**安置工作的侵权责任。现**的工作没有着落,且被迫与前夫***离婚,还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寄宿在年迈的父母家,精神压力大。故诉至法院,要求中信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公司未履行深商调字第0000733号《商调干部函》、深人社调工补(2019)第003235号《调动员工通知(补办)》、未执行《工人调动通知》为由,要求**公司及**公司的上级单位中信集团安置工作,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依据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根据**提供的证据,本院未发现本案事实与中信集团有关联,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亦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中信集团无事实依据。而第二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坚持在本院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娟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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