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7391号 原告:***,男,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之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本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焦 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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