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8628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补偿原告因未缴社会保险而造成的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退休金损失18738.7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1988年9月至1993年2月与被告所属的中信国际宝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宝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信宝石公司已注销。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告2018年5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至2020年12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告并非被告员工,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查找到原告作为中信宝石公司员工的相关材料,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与中信宝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原名称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11年变更为现名称。原告已于2018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已开始向原告发放退休金。 原告主张1988年9月至1993年2月在中信宝石公司工作,并提交了人事档案复印件,包括有:1、工人劳动合同书,显示由中信宝石公司与原告签订,期限为1988年9月16日至1998年9月16日,落款加盖中信宝石公司人事部印章;2、招收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审批表,填写有原告的个人信息及监理,用工单位意见处加盖签署合同中同样式印章,日期为1988年9月7日,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处加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印章,日期为1988年9月8日,街镇劳动部门意见处加盖“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劳动科”印章,日期为1988年9月19日,区县劳动部门意见处加盖“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招工专用章”,日期为1988年9月20日;3、招收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填写有原告的个人信息,同样在相应位置加盖前述招收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审批表中的各个印章。被告表示未查找到原告的相关信息,对原告证据无法确认。经询,被告称中信宝石公司系被告与外资合营企业,已于1999年注销。另经询,原告陈述中信宝石公司为原告缴纳了1992年10月至1993年2月的社会保险。 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5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遂成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法律规定,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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