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9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1单元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智权。
委托代理人:***、周萌,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大亚湾荃湾综合港区。
法定代表人:代銮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9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以上共计20500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