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9908号
原告: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7723526D。
法定代表人:黄先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光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北京光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1号楼16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69642853R。
法定代表人:张少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立东,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女,该公司职员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咨询公司)与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银咨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张晓霞与中科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立东、张丽霞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银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科贴公司退还我方预交的租赁保证金647 912元:2、中科贴公司向我方支付违约金(以647 912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日5‰计算,自2020年7月4日起至最终实际付清之日止);3、中科贴公司承担因其违约导致我方需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4、中科贴公司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我方与中科贴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中科贴公司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区×号楼×层×室(建筑面积778平方米,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给我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6年12月7日。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以日租金单价12.4元为标准计算,按季支付,季付租金为880 000元。同时约定我方应于合同签署3个工作日内向其交纳租赁保证金,我方已依约于2019年5月29日向其交纳租赁保证金880 000元。后因其原因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2020年6月22日,双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一致同意于2020年5月21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就已交纳租赁保证金880 000元中的232 088元转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租金,剩余647 912元由其自2020年5月21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还,逾期返还,每逾期一日向我方支付5‰的违约金。解除协议另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后,经多次催促,其至今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侵害了我方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中科贴公司辩称:我方同意返还租赁保证金,违约金有合同约定,但是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减,希望建银咨询公司减免违约金或者以LPR为标准调整;律师费虽有合同约定,但是申请法院减免,目前仅有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不认可其关于律师费主张的数额,保全费同意支付,诉讼费由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科贴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建银咨询公司(承租人、乙方)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办公。乙方租赁物业的期限为6年6个月,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880 000元。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全额退还该租赁保证金。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约定:因一方违约或侵权,导致非违约方违约和侵权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双方在该协议落款处加盖印章。
2019年5月29日,建银咨询公司向中科贴公司支付房租押金、房租费用及园区物业管理费共计1 401
260元。中科贴公司向其开具88万元的押金收据。
2020年6月22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20年5月21日提前解除双方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针对保证金部分乙方作如下说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1日,已形成使用的房屋租赁费232 088元,由甲方开具房屋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事实租赁。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27日未形成使用的租赁费用647
912元,甲方自2020年5月21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647
912元,甲方若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2020年8月28日,建银咨询公司(甲方)与北京光汉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与中科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案律师费总额为60 000元整。2020年8月28日,建银咨询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建银咨询公司申请保全中科贴公司名下价值902 285.6元的财产并预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及解除协议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现中科贴公司同意退还租赁保证金647 912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根据解除协议的约定,中科贴公司应于2020年5月21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建银咨询公司租赁保证金647 912元,其逾期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建银咨询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建银咨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根据解除协议的约定,中科贴公司作为违约方应承担建银咨询公司处理本案纠纷项下所产生的律师费。故建银咨询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但其仅提交了律师费2万元的发票,故其主张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647 912元;
二、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 000元;
三、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47 91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四、驳回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411元(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5元,已交纳;由北京中科贴针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红
二〇二一年 七 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