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新力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9953号
申请执行人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曹屹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新力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899号月湖兰庭1号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MA4LWT4Y0R。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新力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7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新力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新力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