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财保2号
申请人:北京华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古城西街26号院1号楼5层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申请人北京华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本案标的为950000元。申请人北京华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北京***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账号为11XXX06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750000元;冻结***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62XXX79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200000元。申请人北京华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11010XXX05)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账号为11XX06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750000元;
二、冻结***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账号为62XXX79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2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华信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