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进化生活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5A-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9号楼东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进化生活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化生活顾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10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进化生活顾问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室内软装工程合同》不涉及硬装施工,不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建造、加工,而是对内部家具、灯具、窗帘等成品的进场安装,因而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装饰装修合同,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依据管辖协议约定由国泰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2.假设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的性质为装饰装修合同,亦不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并列关系而非被包含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国泰公司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依据其中的权利义务特征进行认定。本案中,国泰公司与进化生活顾问公司签订的《室内软装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室内软装设计、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保修”,其具体内容为由进化生活顾问公司对于建筑物内部空间的修饰进行设计,并完成相应的定制、施工、安装等工作,由国泰公司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因此,《室内软装工程合同》是对于装饰装修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未体现出由进化生活顾问公司依照国泰公司提出的具体定作要求进行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义务特征,故《室内软装工程合同》并非普遍意义的加工承揽合同,而应当具体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对于进化生活顾问公司所持涉案合同应当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相关规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但因《室内软装工程合同》指向对不动产内部空间进行修饰处理的建设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对于进化生活顾问公司所提出本案应当由国泰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冰
审判员金莙
审判员刘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