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进化生活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进化生活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5A-1。
法定代表人:葛亚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秋琴,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浩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9号楼东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进化生活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化生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土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86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进化生活公司上诉称,虽然涉案《室内软装工程合同》名为“工程合同”,并将国泰土地公司称为“发包方”,进化生活公司称为“承包方”,且约定工程内容为“室内软装设计、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保修”,但进化生活公司提供的服务仅是室内软装设计和陈设方案,并为国泰土地公司选购成品进行摆场陈设,不属于装饰装修工程。本案争议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而非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据涉案合同中的约定,由国泰土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国泰土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进化生活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国泰土地公司对于进化生活公司的上诉答辩称,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且国泰土地公司在2018年12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进化生活公司的装修合同纠纷之诉,本案与海淀法院审理的前案均为双方因履行涉案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产生的纠纷,故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进化生活公司系以承揽合同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国泰土地公司2018年12月17日向进化生活公司送达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1日关于《室内软装工程合同》的《解除函》无效等。本案中,涉案《室内软装工程合同》中载明,工程名称为北京世茂上庄项目620户型室内软装工程,发包人为国泰土地公司,承办人为进化生活公司,工程内容为室内软装设计、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保修;工程范围为包软装配饰方案、包软装家具及配饰材料和制作、包室内软装施工、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等。同时,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京01民辖终860号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