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43867号
原告:深圳市进化生活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105A-1。
法定代表人:葛亚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琴,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友谊宾馆**楼栋****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进化生活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化生活公司)与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进化生活公司诉称: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室内软装工程合同》,由进化生活公司承担国泰公司北京世贸上庄项目620户型样板间的室内软装工程。后样板间移交后,国泰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故进化生活公司起诉来院,要求:1.确认国泰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进化生活公司送达的关于《室内软装工程合同》的《解除函》无效;2.国泰公司支付违约金3410816.8元;3.国泰公司支付合同款920073.7元;4.国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合同款920073.7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国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国泰公司的注册地为海淀区,进化生活公司所称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是国泰公司所属集团的职能部门所在地,非国泰公司的办公地址及项目所在地。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进化生活公司针对管辖权异议答辩称,《室内软装工程合同》系按照国泰公司的要求提供室内设计和陈设方案,并根据国泰公司确认的室内设计和陈设方案,为其选购对应的成品并进行摆场陈设,最终向其移交陈设完毕的样板间,属于承揽合同,而非装饰装修合同。且即便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列的“不动产纠纷”,不应使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国泰公司在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世贸大厦****,故,故本案应由国泰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div>
经审查,本院认为,进化生活公司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室内软装工程合同》,发包方为国泰公司,进化生活公司作为承办人,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室内软装设计、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保修。故本案案由虽为承揽合同纠纷,但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标题及文本内容,该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故本院依法将本案案由调整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进化生活公司与国泰公司签订的《室内软装工程合同》载明“工程地点:海淀上庄”,因此北京市海淀区是本案之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装饰装修合同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泰土地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牟诚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