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42号
申请人:广州海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328号14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8601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油坊头村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0845598A。
法定代表人:***。
广州海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1850.84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账号:4772********)。广州海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海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新田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1850.84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账号:41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账号:4772********)。
案件申请费4929.25元,由广州海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