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6103号
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
经营者:刘子阳,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江,厂长。
被告: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78-8号4单元4层1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佳,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涛,职员。
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孔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学良,职员。
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与被告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907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北方塑钢铝门窗厂负担。
审 判 长 于善德
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
人民陪审员 李玉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王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