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9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刚,职务:董事长刘德刚。
本院依据(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及(2018)黑01民再102号民事判决执行**与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26日、12月31日;2020年1月20日、2月13日、5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四台(车牌号:黑A×××××;黑A×××××;黑A×××××;黑A×××××),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两台(车牌号:黑A×××××;黑A×××××),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产权证号:20101948;限制权利状态: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26套(位于哈尔滨市××××号学院新城9号楼2单元4层1号、7层1号、7层2号、7层3号、7层4号,3单元6层2号、7层1号、7层2号、7层3号,4单元4层2号、5层1号、6层2号、7层1号、7层2号、7层3号、7层4号,5单元2层1号、3层1号、4层2号,8号楼3单元4层1号、4层2号、5层2号,5单元4层1号、4层2号、6层2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本案暂无执行回款,于2020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及(2018)黑01民再10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刁乃君
审判员 任振峰
审判员 李成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国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