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848号
原告:***,女,194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井姣姣,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女,1974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415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化选煤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21。
法定代表人:李毅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煤集团铜川矿务局煤矿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TQY7R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井姣姣与被告陕煤集团铜川矿务局煤矿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煤化选煤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姣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原告***、***、井姣姣承担。
审 判 员 惠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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