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龙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龙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龙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9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轶,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常州龙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错误判决龙城公司返还***所扣2000元处罚款。龙城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作为项目总监及负责人的***罚款2000元合法合理合规。且***对处罚结果也是知晓的,当时也未向公司提出申辩。一审判决以”未通报批评”为由支持***的该项请求,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二)错误判决龙城公司补发***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的基本工资7500元。原判决没有查清***是否正常提供劳务用工活动至2013年12月15日。1.2013年12月开始,***虽然还强行来公司及项目工地,但属于不提供劳务用工活动状态,龙城公司已不要求***再来上班,当时有三次报警记录为证。2.***在诉状中承认其在2013年12月2日收到了解聘函。3.***在2013年11月底拒签龙城公司所发的解聘函,根据法律规定其拒绝签收视为送达告知了邮寄解聘内容。此外,***2013年11月份有多次的迟到、旷工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还应当对其进行处罚之后剩余部分工资结算发放。(三)错误判决龙城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19167元。***不符合年终绩效考核工资领取的条件,原判决支持***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四)错误判决龙城公司赔偿**川三个月工资2万元作为违约金。1.龙城公司和***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已经自愿解除聘用协议,且聘用协议并没约定龙城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2.龙城公司解聘***,也是***多次严重失职,并且多次旷工所导致的。3.龙城公司仅仅需要的是***入职时的监理资格证书,该证在2013年6月5日到期,***也年满65周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及其它证书对龙城公司既依法失效,也毫无用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申请再审称:关于返还2000元工资的问题、关于补发7500元基本工资的问题以及关于补发19167元工资的问题,原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酌定龙城公司赔偿***三个月工资2万元是错误的,应该依法判决龙城公司赔偿一年二个月十九天的工资96897元。要求与龙城公司申请再审案一并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关于扣发2000元工资。因双方聘用协议中对此未约定,龙城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此存在重大过错。故二审判决认为龙城公司扣发***2000元工资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于龙城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补发7500元基本工资。龙城公司与***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亦提供2013年11月和12月的考勤表证明其在此期间工作,龙城公司对此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据此认同一审法院判决龙城公司补发***2013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5日的基本工资7500元,并无不妥。(三)关于补发工资19167元。龙城公司主张公司监理需经年终考核才能发放年终工资,并提供其他监理人员年终评定表和公司全年考核办法予以证明。但双方的聘用协议约定除每月支付5000元外的剩余工资年终一起补发,而未约定剩余工资需经年终考核才能发放;龙城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二审判决据此认同一审法院对于***关于201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15日止的剩余工资19167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四)关于2万元赔偿金。其一,龙城公司与***之间的聘用协议约定的聘用期为2012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于2013年6月5日到期。龙城公司作为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双方签订聘用协议时,应当知道***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于2013年6月5日到期,但仍与***签订超出此期间的聘用协议,显然,龙城公司不仅仅是看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还看重的是***的专业能力或者其他证书。其二,***已经退休,本案不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而应适用合同法。龙城公司提前终止聘用协议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二审判决对***要求龙城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4日工资损失9689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在2013年12月16日以后再未到龙城公司上班,酌定龙城公司赔偿**川三个月工资2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龙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龙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章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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