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4民初1326号
原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庆元县福林新村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9340。
法定代表人:高梓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松阳县古市镇上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4MF126839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