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商务大厦2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梓良。
被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