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周东明与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临商初字第3024号
原告:周东明。
被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周东明为与被告浙江山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东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东明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周东明负担。
审判员徐秀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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