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华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航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72财保526号
申请人:福州航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华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福州航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华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疏浚工程款为由,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8956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给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福州航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华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8956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