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02民初49号
原告:西藏天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物鑫建材市场677-680号。
法定代理人:王俊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国,男,汉族,1996年11月4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陈庄村陈庄20户。
被告:张杰,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中居村8组46号。
原告西藏天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西藏天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天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天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原告原告西藏天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巴桑次仁
审 判 员 达娃卓嘎
人民陪审员 达娃片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