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云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盛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402民初2851号
2020年8月24日本院收到广东云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96549.07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96549.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所有欠款止。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虽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根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起诉人与被告经过结算,因被告采取极端行为,起诉人被迫向被告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从而转化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依照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未明确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即起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汇家村1组,起诉人住所地为茂名市电白区********1*********之二129号第一层。
对广东云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学军
书记员  杨绮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