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7103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2号科工贸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5×××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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