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281执恢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2018)黑128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记载,将抵账给***的位于安达市香榭花墅16-2号别墅、7号楼1单元501室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案外人***提出异议,现异议正在审理当中,暂无法进行财产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产部门、工商部门、社区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将抵账给***的位于安达市香榭花墅16-2号别墅、7号楼1单元501室两套房屋予以查封。但案外人***提出异议,现异议正在审理中,暂无法进行财产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产部门、工商部门、社区等单位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锦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