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799号
原告:星聚北辰(芜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南4#电子商务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宁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峨岭街道89号。
原告星聚北辰(芜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宁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星聚北辰(芜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敏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