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3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仪马民初字第0126号
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仪征市月塘镇赵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恒,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燕,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扬州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仪征市真州镇万年北路融创大厦504室。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8元,依法减半收取2114元,由原告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