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1002民初1970号
原告:陕西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商中路社区州城路领航国际酒店三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30551899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大荆中学,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大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0243635183X7。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陕西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熙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大荆中学(以下简称大荆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大荆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91,359.80元(包括运动场附属工程未付工程款390,549.26元、教学楼综合项目未付工程款1,000,810.54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1月3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以1,055,549.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即一年期LPR支付利息140,212.60元,从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以590,549.26元为基数按3.1%支付利息15,399.12元;从2025年2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390,549.26元为基数按3.1%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从2022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000,810.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原告分别中标了商州区大荆中学综合楼项目和运动场附属工程。原告中标后,于2018年12月28日与被告分别签订了综合楼建设项目和运动场附属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于2019年底施工结束,同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1月2日运动场附属工程项目经商州区审计局审定工程造价为1,055,549.26元,2021年12月15日综合楼建设项目经审计审定价为5,630,810.54元,共计审定造价为6,686,359.80元。上述项目,其中综合楼建设项目截止2022年1月,共计向原告付款463万元,未付工程款1,000,810.54元;运动场附属工程项目2024年4月17日付款465,000元,2025年2月17日付款20万元,未付工程款390,549.26元,以上未付工程款共计1,391,359.80元。
被告大荆中学口头辩称:1.这两项工程从实施至今双方合作一直比较友好,学校的前任领导说过,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其双方都有责任,当时约定双方互相配合向上级争取资金,学校也希望尽快解决该笔款项,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约定,不同意支付。通过查阅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终止日期,相对来说大型工程资金付款较困难,希望原告能和学校这边一起积极争取,早日把债务清偿结束。2.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其他基本事实无异议,目前综合楼项目欠工程款1,000,810.54元,运动场项目欠390,549.26元,两个项目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391,359.8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12月21日原告全熙公司分别中标被告大荆中学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和运动场附属工程项目,2018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两个项目签订了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12.4.1条约定:竣工验收以后付款,加班加点施工,下雨不顺延工期,如有人员阻工,及时报警,联系公安人员处理,并不能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内容,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两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已经审计部门审定,其中运动场附属工程项目于2019年5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商洛市商州区审计局于2020年1月2日就该运动场附属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作出商州审函[2020]4号审计结果备案函,审定价为1,055,549.26元;此后,被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原告支付运动场附属项目工程款465,000元、2025年2月19日支付20万元,目前尚有390,549.26元未支付。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于2021年1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商洛市商州区审计局于2021年12月15日就该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作出商州审函[2021]132号审计复核结果函,审定价为5,630,810.54元;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21日、2021年2月10日、2022年1月26日先后向原告支付综合教学楼项目工程款8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23万元、80万元、70万元,计463万元,目前尚有1,000,810.54元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已经庭审质证的原告全熙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商州区审计局审价函、付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审理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时,因被告大荆中学无法明确付款期限,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原告全熙公司与被告大荆中学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两份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两份施工合同第12.4.1条均约定:“竣工验收以后付款”,该约定虽未明确付款比例,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从工程造价审计后起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加之被告对已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及欠付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及对应的未付工程款利息,予以支持。被告以合同未约定付款终止日期等为由,不同意支付利息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大荆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陕西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教学综合楼项目工程款1,000,810.54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810.5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0%计算)。
二、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大荆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陕西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动场附属工程项目工程款390,549.26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5年2月18日的利息为155,611.72元;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90,549.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1元,由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大荆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