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4执保21号
申请人:**,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万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11栋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桦,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桦,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阳万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桦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湘0724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衡阳万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桦的银行存款76766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衡阳万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桦其他等值财产。
2023年2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衡阳万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桦的银行存款76766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衡阳万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桦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