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曹继均。
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曹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亦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