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民初字第1497-1号
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继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