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1741号
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董勍。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鑫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鑫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鑫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