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543号
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杭州蓝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