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744265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泉,该单位副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00704132G),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怡华园康华里10-6-401。
法定代表人:娄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华,该单位采购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69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加工费309,355元、诉讼费损失9,192元。2022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2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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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坤鹏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