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3937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财贸仁和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B6-408-1。
经营者:黄波,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B6-408-1。
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怡华园康华里10-6-401。
法定代表人:娄文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华,该单位职员。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财贸仁和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财贸仁和机电设备销售中心诉称,被告公司采购何晓华于2021年4月14日在原告公司销售员黄波处,购买2台水泵和1台控制柜共计27000元,后于2021年7月24日继续购买水泵控制器1台共计1200元,于2021年7月27日购买百叶风口2个共计280元,于2021年9月14日购买水泵控制箱2台加安装共计1700元,合计30180元。被告承诺随后付款但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1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且双方未提交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在红桥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系法人,其住所地应为该公司主要营业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案外人起诉被告的(2021)津0106民初9236号案件中,已查明被告登记的住所地系居民住宅,该房屋实际亦为居住使用,不具备办公条件,现产权人自2005年购置上述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同时亦查明被告确在天津市北辰区营业办公。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