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603号
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绮景家园9-2。
法定代表人:娄文涛,总经理。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3号。
法定代表人:阎子君,董事长。
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