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晨哲兴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6194号 原告:宁夏晨哲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阳光100医药综合市场二号楼A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怡华园康华里10-6-40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原告宁夏晨哲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2023年6月9日,原告宁夏晨哲兴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夏晨哲兴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0.5元,由原告宁夏晨哲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韩 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