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8330号
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庞 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