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1005号
申请人: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怡华园康华里10-6-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176元或价值等额的动产、不动产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其诉中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6117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6元,由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