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039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中消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内壹楼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绮***9号楼2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消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文翔万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消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消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