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3812号
原告:***,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孜涵,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I区22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