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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2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13幢一层G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龙甸1号。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668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恣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