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杨全娟与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675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杨全娟,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全娟诉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杨全娟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全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全娟负担。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