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1181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沈联村沈家浜22号1室。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XXX号XXX幢一层G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 民
书 记 员 杜 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