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1181号 原告:***,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沈联村沈家浜22号1室。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XXX号XXX幢一层G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利管理所、上海青发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 民 书 记 员 杜 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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