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043号
原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英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继哲,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超,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咏,北京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凤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咏,北京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 焕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陈越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