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9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光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