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73行初2931号
原告:哈尔滨海外电气系统工程总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区开发区22号楼。
法定代表人:岳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梦琪,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萨沃伊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第戎21000,乔尔吉大街18号。
原告哈尔滨海外电气系统工程总包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6052号关于第5169691号“英特菲斯ITF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海外电气系统工程总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海外电气系统工程总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海外电气系统工程总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哈尔滨海外电气系统工程总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聂 菲
书 记 员 于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