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钟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80民初5212号
原告: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吉林东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C675L4H。
法定代表人: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乾中,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钟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01974。
法定代表人:邓小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原告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环保公司)与被告广州钟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虫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钟虫环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钟虫环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钟虫环保公司不服,上诉于成都市中院,成都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润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茂、牟乾中,钟虫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润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德润环保公司与钟虫环保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雨水收集系统合同》;2.判令钟虫环保公司向德润环保公司支付材料款2036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2日,德润环保公司与钟虫环保公司签订《雨水收集系统合同》约定:“德润环保公司就简阳市贾家镇中小学的雨水回收项目向钟虫环保公司供应特定型号和规格的PP模块、土工布及器械装置,德润环保公司同时负责安装施工完毕,钟虫环保公司需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关系,确保能正常施工。”后钟虫环保公司支付了100400元的定金,德润环保公司依约将项目所需的价值共计344060元的所有材料运送至钟虫环保公司指定的现场,并经钟虫环保公司人员验收确认交付。此后德润环保公司向钟虫环保公司函告询问,希望早日进场完成安装施工,交涉至今未果,期间德润环保公司得知因建设方于2018年8月14日召集相关监理及设计单位开会商定,取消了该雨水回收项目,德润环保公司就此又向钟虫环保公司发函要求回收材料或支付余下货款,钟虫环保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回函告知因未完成安装,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钟虫环保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再次回函告知,因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施工,已通过法律途径协调,结果及时间不可控。基于以上事实,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德润环保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是结合雨水回收工程的需要提供特定的材料,在合同总价款368000元中材料款为344060元,安装只是附属义务,因钟虫环保公司没有提供进场施工的条件及协调处理各方关系,导致德润环保公司多次催告进场施工至今未果,且钟虫环保公司明确告知现场不具有施工条件无法施工,双方签订的《雨水收集系统合同》理应解除,结合钟虫环保公司已确认收到材料和合同约定的材料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未进场施工的安装费3万元,钟虫环保公司还应向德润环保公司支付货款203660元。现材料因钟虫环保公司长期堆放于户外,已无法使用。故德润环保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钟虫环保公司辩称,1.对德润环保公司所述的事实予以认可,对材料款及扣减安装费的金额均予以认可;2.合同约定PP模块安装完毕后再支付工程款,现并未安装,未达到付款条件;3.案涉工程系泸州泓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方劳务公司)交由德润环保公司施工,泓方劳务公司并未告知雨水回收项目取消,合同并非不能履行;4.钟虫环保公司与泓方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了送货时间,钟虫环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德润环保公司送货,钟虫环保公司也多次与泓方劳务公司沟通,要求尽快施工,但当时天气恶劣,一直下雨,不具备施工条件;5.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德润环保公司强行要求解除合同,系德润环保公司违约,且合同约定2套相同的雨水回收系统,不能因为1套设备所谓的损失而解除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并当庭对德润环保公司提交的企业信息、《雨水收集系统工程合同书》、送货单、《工作联系函》5份,钟虫环保公司提交的照片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德润环保公司提交的《关于简阳市教育达标三步走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优化调整部分设计内容会议纪要》复印件,经本院与四川龙阳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核实,简阳市贾家镇中小学的雨水回收项目已经取消,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关于德润环保公司提交的致歉函复印件,未提供证据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2日,德润环保公司与钟虫环保公司签订《雨水收集系统合同》,约定:德润环保公司就简阳市贾家镇中小学的雨水回收项目向钟虫环保公司供应特定型号和规格的PP模块、土工布及器械装置等;截污挂篮装置2,800元、弃流过滤装置2,800元……进出水井12,600元,小计340,060元;雨水集成系统18,500元;配件中液位计900元、管材管件4,000元、电线电缆540元、阀门五金杂件4,000元;上述合计368,000元;报价为合同包干总价,包含运费、含安装调试和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所有土建部分的费用;本工程项目有2套相同的雨水回收系统,此报价为该项目一套的雨水回收系统报价;本合同执行顺序为单套完成后,开始第二套系统供货及安装;钟虫环保公司负责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关系,以确保德润环保公司正常施工;材料到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德润环保公司收到定金当日计算10日内;施工工期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材料到货后15天内完成(如遇天气恶劣等自然因素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顺延);钟虫环保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向德润环保公司支付单套系统总价的30%作为定金,德润环保公司PP模块安装完毕后三日内钟虫环保公司须向德润环保公司支付至单套系统总价的80%;双方需对本工程进行调试验收出水工作,调试最迟在安装完毕15日内完成,完成调试验收后两个工作日内,钟虫环保公司应向德润环保公司支付单套系统总价的97%;质保金为单套系统总价的3%,在质保期满之日起计算,钟虫环保公司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德润环保公司全额支付该质保金。
2018年6月16日,钟虫环保公司向德润环保公司支付定金100,400元。2018年6月25日,德润环保公司根据钟虫环保公司的安排,将PP模块等材料运送至简阳市贾家镇工地,钟虫环保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张毅签收。
2018年9月17日,德润环保公司向钟虫环保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公司已于2018年6月25日将所有材料运送至钟虫环保公司指定现场并交付验收合格,材料清单如下……以上材料费合计344,060元,我公司已于2018年6月16日收到贵公司对公转款110,400元,但由于各种原因,贵单位目前还欠我公司工程材料款233,660元;由于贵公司一直拖欠我公司材料款,导致现场材料部分不能再使用,我公司做出以下告知与两种处理方式:一、限贵公司7日内支付剩余材料款;二、所有材料我公司拉回,按照实际使用折旧处理……
2018年9月19日,钟虫环保公司向德润环保公司回函,载明:1、贵司提出的两种“处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我司不同意;2、依据合同……我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成首笔预付款11.04万元,无任何违约责任……3、对于贵司所提出的“PP塑胶雨水收集模块产品露天存放时间长对性能受到严重影响”问题及“受到损失,要求折价回收已到场雨水收集模块等材料”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请给出书面第三方技术参数及检验结果。如贵司擅自动用或转移材料,将属于严重违约。
2018年9月28日,德润环保公司再次向钟虫环保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现今因为第三方业主取消建设简阳市贾家镇中小学雨水收集工程,导致你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材料存放的现状是露天闲置,受塑胶材质的属性及性能影响,确实存在无法继续使用和难以妥善回收的事实,长期堆放无人处理,对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因此我公司本着兼顾双方利益免受不当损失的原则,建议如下:1、我公司有固定的安装人员,可随时进场施工,只要你公司协调各方,保证符合施工条件,我公司将在你公司通知入场后,在指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作业任务;2、如你公司无法履行协助施工的义务,我公司同意在扣除相应安装费30,000元和你公司已付的110,400元后,由你公司将余下的203,660元材料款在2018年10月10日前付清;逾期我公司将直接回收材料处理,双方就此解除已签订的合同……
之后,双方又各自向对方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函》。
另查明,案涉简阳市贾家镇中小学的雨水回收项目已经取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德润环保公司与钟虫环保公司签订的《雨水收集系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1.《雨水收集系统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材料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雨水收集系统合同》约定,钟虫环保公司负责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关系,以确保德润环保公司正常施工。但案涉项目已经取消,钟虫环保公司无法为德润环保公司提供安装条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德润环保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德润环保公司与钟虫环保公司签订《雨水收集系统合同》,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21日解除。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目前,材料已经由钟虫环保公司签收,德润环保公司已经履行了送货义务,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本案中,钟虫环保公司明知不具备安装条件但为了完成与泓方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送货义务而指令德润环保公司送货,导致材料长期放置于户外日晒雨淋,钟虫环保公司也未尽到合理保存材料的义务,导致材料受损,故德润环保公司拒绝回收材料,要求钟虫环保公司支付材料款,符合法律规定。钟虫环保公司对德润环保公司主张的剩余材料款金额233,660元及扣减安装费金额30,000元,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德润环保公司要求钟虫环保公司支付材料款203,6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雨水收集系统合同》自2018年11月21日解除后,钟虫环保公司则应当向德润环保公司支付材料尾款,而钟虫环保公司未支付,给德润环保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对德润环保公司要求钟虫环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钟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雨水收集系统合同》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钟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203,660元;
三、被告广州钟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203,6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告广州钟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颖健